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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何奕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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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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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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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簡金花│空白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107年6月30日│10,025元 │FQ0167533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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