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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秉弘
代 理 人 李姮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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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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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發票日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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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釿工業│空 白│101年5月18日│101年7月30日│1,850,000元 │TS681088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法│ │ │ │ │ │ │
│ │定代理人│ │ │ │ │ │ │
│ │:曾紅琴│ │ │ │ │ │ │
│ │)、周朝│ │ │ │ │ │ │
│ │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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