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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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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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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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麗珍 │基隆市農會愛六路│107年1月25日│257,641元 │FA5018034 │ │
│ │ │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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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賴麗珍 │基隆市農會愛六路│107年4月15日│501,742元 │FA5019066 │ │
│ │ │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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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賴麗珍 │基隆市農會愛六路│107年4月15日│642,830元 │FA5019067 │ │
│ │ │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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