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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賴奇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107 年8 月13日送達),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7 年8 月15日刊登於都會時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2 月18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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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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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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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102ND00002537 │ 1000 │戶名賴│
│ │ │ │ │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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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102NE00001944 │ 10000 │戶名賴│
│ │ │ │ │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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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102NX00001396 │ 583 │戶名賴│
│ │ │ │ │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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