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江也安
相 對 人 周姿利即潘朵拉麵包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資方於109年9月15日匯予申請人三人工資,帳戶資訊如下:戶名:江也安 基隆二信 帳號 00000000000 數額19,6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姿利即潘朵拉麵包坊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09年9月2日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關於工資及資遣費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基隆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109年9月2日進行調解,而成立如主文所示調解方案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如調解方案所示。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名稱雖為「潘朵拉麵包坊」,惟潘朵拉麵包坊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係周姿利,而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當事人欄亦記載周姿利為對造人即潘朵拉麵包坊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及前揭調解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真意係以獨資商號「周姿利即潘朵拉麵包坊」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