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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呂婉如
相 對 人 周姿利即潘朵拉麵包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⒈點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呂婉如…⒉勞退金賠償6432元…」、「給付方式為:…109年11月20日給付6432元(以上款項,請資方直接匯入勞方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就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之新臺幣(下同)6,432元部分聲請准與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關於工資等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109年10月5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結果:「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呂婉如⒈積欠工資及加班費17242元⒉勞退金賠償6432元(計算式略),以上合計23,674元」、「給付方式為:今天給付現金17242元,109年11月20日給付6432元(以上款項,請資方直接匯入勞方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並有基隆市政府109年11月26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090145579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憑。
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如調解方案所示。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方案中如主文所示之部分(即關於勞退金賠償6,432元之部分)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調解結果中「積欠工資及加班費17,242元」之部分,依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註記,聲請人已於調解當日領取,且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指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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