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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富友即鑫魚台餐廳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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