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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家弘
被 告 深情海岸海景餐廳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基田
上列當事人間失業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2,7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因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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