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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邱仕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5,2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27元【計算式: 1,990×2/3=1,32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63元【計算式:1,990-1,327=663】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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