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勞補,35,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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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李人瑜
被 告 登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薪資、退休金等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6,558元,此部分原應繳裁判費為1萬0,900元,然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因此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為3,633元;
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4萬4,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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