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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林國樑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瑞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9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32元(計算式:11,197元-〈11,197元×2/3 〉=3,7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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