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彥丞
吳佳卉
吳秉修
林志剛
黎庭辰
盧又慈
曾賜華
許凱崴
王君婷
呂韋瑨
蘇詩媛
沈家粢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月桂食府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萬4,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