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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游堯屹
被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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