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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志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枝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3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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