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司,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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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參見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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