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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儀純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述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送請監察人及股東會審查完竣,股東會另決議選任陳儀純為各項相關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徵得陳儀純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7月29日基院華民任108 年度司司字第20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20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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