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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大路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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