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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鄭柏江
法定代理人 賴素英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郁辰
相 對 人 維德醫療社團法人基隆維德醫院
兼法定代理 張登萍
人
前列賴郁辰、維德醫療社團法人基隆維德醫院、張登萍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鄭柏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說明二之記載,第一審裁判費應更正為11395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費用應更正為3798元(計算式:11395x1/3=379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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