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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德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0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下同)30970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二)相對人另於93年5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15萬元,約定於96年5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德寶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0970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張德寶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2030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德寶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2030 │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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