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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諶音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諶音芮於㈠民國(下同)108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108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2,5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㈠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5,798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㈡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516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諶音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95798 │ │八年十一月十│ │一點八八計算之│
│ │元 │ │三日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諶音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21516 │ │八年十一月十│ │一點八八計算之│
│ │元 │ │三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諶音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95798 │ │八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四日起 │ │百分之一點一八│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三七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諶音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1516 │ │八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四日起 │ │百分之一點一八│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三七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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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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