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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魏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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