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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035元,及其中本金18,796自起息日民國(下同)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8,241元暨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5所計算之利息。
及自108年12月2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5,182元暨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所計算之利息。
及自108年12月2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國榮 │自109年0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8796 │ │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國榮 │自108年1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
│ │28241 │ │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吳國榮 │自108年12月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241 │ │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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