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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郭勝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異議人因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 109年5月13日為109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支付命令,係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異議人住所而付與同居人其妻,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足憑。
惟查,本件異議係於109年 6月12日下午始提出到院,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聲明異議狀 1件在卷可稽,顯已逾法定20日之異議期間(本件異議期間已於109年6月11日24時屆滿)。
揆諸上揭之規定,本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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