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司促,4607,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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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錦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1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1,600元(附件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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