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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許凱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9年4月2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256135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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