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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瑞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瑞傑於民國(下同)108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9,188元(含本金25,099元、利息4,089元)及其中25,099元自109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瑞傑 │民國109年0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5099 │ │月19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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