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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柏涵
曾敏忠
楊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柏涵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曾敏忠、楊美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1~5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6,184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曾柏涵於民國109年02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4,2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敏忠、楊美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柏涵、曾│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0% │
│ │4217元│敏忠、楊美│1月08日起 │7月09日止 │ │
│ │ │琴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 │7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柏涵、曾│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0% │
│ │4217元│敏忠、楊美│2月09日起 │7月09日止 │ │
│ │ │琴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90% │
│ │ │ │7月10日起 │8月0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8月09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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