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司促,636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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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陸佰零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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