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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馬佩利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馬佩利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係設於基隆市安樂戶政事務所中山辦公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
債務人現行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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