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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勵舜
鄭進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勵舜、鄭進芳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57,85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鄭勵舜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鄭進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9年2月26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54,84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四)詎債務人自109年1月26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03,00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債權人於109年7月9日將上述54,848元轉列催收款。
(六)即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3月27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7月9日起至109年9月26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權人於109年7月9日將上述203,008元轉列催收款。
(八)即自109年1月26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7月9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進芳、鄭│自109年2月26│至109年7月8 │年息0.9% │
│ │54,848│勵舜 │日起 │日止 │ │
│ │元 │ ├──────┼──────┼───────┤
│ │ │ │自109年7月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鄭進芳、鄭│自109年1月26│至109年7月8 │年息0.9% │
│ │203,00│勵舜 │日起 │日止 │ │
│ │8元 │ ├──────┼──────┼───────┤
│ │ │ │自109年7月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進芳、鄭│自109年3月27│至109年7月8 │年息0.09% │
│ │54,848│勵舜 │日起 │日止 │ │
│ │元 │ ├──────┼──────┼───────┤
│ │ │ │自109年7月9 │至109年9月26│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9月27│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鄭進芳、鄭│自109年2月27│至109年7月8 │年息0.09% │
│ │203,00│勵舜 │日起 │日止 │ │
│ │8元 │ ├──────┼──────┼───────┤
│ │ │ │自109年7月9 │至109年8月26│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8月27│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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