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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延佳
陳義明
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延佳、陳義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延佳、熊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延佳於民國(下同)102年間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義明、熊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97,441元(其中,陳義明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31,950元;
熊秀美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65,491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延佳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91,945元(其中,陳義明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31,950元;
熊秀美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59,99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義明、熊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延佳、陳│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1950│義明 │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7月21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2日起 │ │九 │
├──┼───┼─────┼──────┼──────┼───────┤
│ 002│新臺幣│陳延佳、熊│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9995│秀美 │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7月21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2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延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1950│義明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延佳、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995│秀美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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