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司促,714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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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連基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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