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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宏洋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7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4365元王宏洋 00000000000000自民國 109年 07月 30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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