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司催,60,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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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麗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09年12月28日 283,653元 BN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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