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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074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被 告 項雨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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