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一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