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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62號
原 告 洪山玉
被 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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