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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32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章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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