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33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賴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2,885元,及其中2萬2,331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