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簡,1031,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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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 彧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朝賓、黃OO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黃OO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0 ○號及同段511、511-2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黃OO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黃OO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陳報至民國109年8月19日止對被告黃朝賓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被告黃OO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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