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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 告 李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兼之卷內亦無被告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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