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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余淑娟
被 告 楊宗德
楊宗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宗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宗德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30,050 元及利息、違約金(原告表明捨棄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月15日基院義102司執實字第429號核發債權憑證,不料原告於109年1月9 日間查閱被告楊宗德之財產資料時,始知悉被告楊宗德已於98年9 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楊宗沐,被告間之買賣行為與被告楊宗德無法清償債務之時點具有密接性,可見被告恐係為避免被告楊宗德因債務問題,致系爭不動產遭原告強制執行,為脫產行為,顯有害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98年8 月18日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楊宗沐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楊宗德所有。
三、被告抗辯:㈠被告楊宗沐部分:他是以銀行貸款方式向訴外人林寶猜購買系爭不動產,目前還在繳款,並不是向被告楊宗德購買房屋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楊宗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楊宗德積欠原告本金130,050 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2年1月15日基院義102司執實字第429號債權憑證為證,且為被告楊宗沐所不爭執,而被告楊宗德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堪信為真正。
五、原告能否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訴權,本院判斷如下:㈠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亦為同法第245條所明定。
再按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245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依據。
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12 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既係主張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撤銷訴權,本院自應調查其除斥期間有無經過而為判斷之依據。
㈡查被告楊宗德係於94年12月8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楊雅婷,楊雅婷又於97年5 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林寶猜,林寶猜再於98年9 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楊宗沐,有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憑,被告楊宗沐抗辯他不是向被告楊宗德購買系爭不動產,堪以採信。
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既無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原告行使撤銷權之客體本就不存在,何況原告係於109年2月3 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證(見本院卷第9 頁),被告楊宗德移轉系爭不動產已經過10年,原告自不得再行使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詐害行為撤銷權,原告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之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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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基簡字第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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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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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市│安樂區 │武嶺段 │ │59 │ 109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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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用途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 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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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2 │基隆市安樂區武│4 層樓│第1層:68.25 │ │ 全部 │
│ │ │嶺段59地號 │鋼筋混│合 計:68.25 │ │ │
│ │ │--------------│凝土造│ │ │ │
│ │ │基隆市安樂區武│ │ │ │ │
│ │ │嶺街10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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