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簡,1405,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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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林正鈞
訴訟代理人 蔡維杰
被 告 莊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郭瑞章所有,民國90年7月間,郭瑞章與其父即訴外人郭木義,以郭木義之名義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借款期間為3個月,借據上之借款人亦為郭木義,並於90年7月20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萬元,存續期間自90年7月6日至90年10月5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

郭瑞章已清償系爭借款,惟被告並未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參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要旨,並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允許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於90年7月20日以新北市○○區地○○○○00○○地○○00000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萬元之抵押權(即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因郭木義向被告借錢,郭木義沒有還錢所以才會設定,若有還錢,被告就會去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等語,並聲明: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90年7月間曾由郭木義向被告借款50萬元(即系爭借款),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作為擔保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借款已經清償完畢,被告應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及拒絕,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酌: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可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等情,是否可採。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92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郭木義或郭瑞章業已清償系爭借款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參以首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所主張清償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原告雖以:如果沒有還錢,為何二十年都沒有執行,如果二十年沒有還錢早就拍賣了、實務上偶爾會遇到錢已經還了但沒有拿到塗銷證明等語,惟此均屬原告之推論,而非舉證。

此外,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系爭借款業已清償之事實,原告主張系爭借款已因清償而消滅云云,即無可採,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即難採認。

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民法第881條之15固有明文,惟查,依原告所述,系爭借款係90年7月所借,借款期間3個月(見本院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原告110年1月25日民事補正狀),並參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為90年7月6日至90年10月6日,可知本件系爭借款亦不符合民法第881條之15所規定之情形,綜上,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從屬性而消滅,並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一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5 1/1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8.71 1/1
附表二 編號 建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數面積 總面積 1/1 1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層:42.94 2層:67.18 騎樓:24.24 134.36 新北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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