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簡,406,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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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簡**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簡**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撤銷被告簡進華、簡**間就被繼承人簡清溪遺產於民國106年5月7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及於106 年6月26日所為之繼承登記,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同段202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簡**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簡**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陳報上開不動產起訴時市價,及至109年3月11日起訴時為止,對被告簡進華之債權總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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