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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9年度基簡字第49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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