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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子瑜
被 告 陳致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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