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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顏振榮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揚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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