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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曾國隆
曾素英
曾嬌玲
黃振修
黃嘉元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為遺產公同共有之分割訴訟,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曾國隆提起本件訴訟,因此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原告所代位曾國隆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曾國隆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系爭遺產總價額參照卷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核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1萬8,815元,曾國隆應繼分為4分之1,因此其可分得遺產價額為40萬4,704元,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僅繳納4,190元,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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