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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987號
原 告 簡秀如
訴訟代理人 簡兩全
被 告 湯阿英
訴訟代理人 余麗君
被 告 鄭志清
訴訟代理人 楊壽真
被 告 莊惠琳
訴訟代理人 謝進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4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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