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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張瑋慬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江OO之全體繼承人提起回復原狀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江OO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0 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江OO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江OO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相對人江OO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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